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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黄河护理职业学院科研成果登记办法
2018-04-06 09:51:51
郑州黄河护理职业学院科研成果登记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成果管理和科研档案管理,促进科研工作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成果登记范围
(一)在国内外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
(二)被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或被正式出版的省级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的学术性论文;
(三)在编入“全国统一刊号”的全国或地方报刊的理论版上刊登或发表的学术性论文;
(四)通过鉴定或验收结项的科研成果(包括应用技术成果、基础理论成果、软科学成果);
(五)获得各级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包括应用技术成果、基础理论成果、软科学成果);
(六)获得的国家专利;
(七)在专刊、增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摘要,简介不能登记;
(八)发表在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应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登记。
第二条 登记申报材料
(一)科研成果登记表一份;
(二)论文全文抽印件(抽印件为:期刊的封皮、目录和文章的复印件)各一份;提交抽印件必须同时附上原件封面页、目录页和版权页(刊号页)的复印件;
(三)成果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鉴定证书或结题证书、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检索资料或收录证明资料一份(被SCI、EI、SSCI等收录的论文);
(六)登记必须携带原件。
第三条 登记受理时间
每年的3月1日至3月15日为上年度科研成果登记受理时间。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成果发生产权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成果有疑问或者有异议的;
(三)登记资料不全或者没有原件的;
(四)成果完成单位不属郑州黄河护理职业学院的。
第五条 各单位应统一组织本单位的成果登记申报工作。
第六条 科研处统一受理科研成果登记,对申请登记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在网上予以公布,公布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单位)共同完成的科研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单位)办理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
第八条 未登记的科研成果不得参加我校科研成果奖励申请。
第九条 对已经登记的科研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黄河护理职业学院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