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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2-01-06 08:35:17

全院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按照《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管理规定,我厅决定开展2021年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以下简称“省级教学成果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报本次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原则上是2019年完成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通过省级教学改革鉴定,且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的教学成果。每所学校另外可推荐1-2项教育教学成果突出、应用效果显著但未能列入省级教改立项的校级一等奖及以上教学成果。

二、奖项设置

2021年省级教学成果奖,分设本科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两类。奖项数量为申报总数的60%左右,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共三个等次,分别占申报总数的5%、25%、30%左右。坚持标准、质量第一、宁缺毋滥。

三、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坚持引导优秀人才终身从教,向长期从事一线教育教学的教师倾斜;坚持示范引领,重在应用推广,促进教学领域人才培养能力的整体提升。

四、申报要求

(一)各高校推荐成果时要兼顾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成果,在同等水平情况下,向教学一线教师倾斜,优先推荐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和实验实践教学的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取得的成果。校领导主持成果的推荐数量限定在申报数量的30%以内。只接受学校推荐的成果,不受理个人申请。超过一个以上的成果应排序推荐申报。两个及以上单位完成的成果,由主持人所在单位申报。同一所学校内容相同或相似的项目限报1项。个人作为项目成员的成果不得超过2项(包括参与其他单位的成果),作为主持人的成果限报1项。

(二)各高校要科学把握各等级推荐比例,按照《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推荐等级参考指标》(见附件2)进行推荐。严禁弄虚作假,成果完成人必须是成果的主要实际参与者。成果完成人和完成单位要以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鉴定通过名单为准,不得进行人员调整和顺序变更。

(三)推荐申报省级一等奖及以上的成果,需建设有成果展示网址。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成立教学成果奖推荐评审委员会,高质量做好教学成果奖励工作。

2.做好政治把关。各高校要对推荐成果主持者、参与者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进行审查,确保其政治过硬、师德表现过硬。

3.坚持公平公正。各高校要择优遴选符合条件的成果,严格工作纪律,确保公平公正。拟推荐成果要通过学校官网等显要位置和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材料报送

(一)成果报送材料

1.《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表》(见附件3)

2.反映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教学成果报告(5000字左右,需附查新查重证明)。

3.与成果相关的国家级和省级教学、科研项目。

4.教学成果校外推广应用及效果证明。请按照格式要求填写(见附件4)。

5.教育教学研究代表性论文论著。限10篇论文、3部著作。

6.获得奖励。成果及主要成员获得的地市级以上奖励。

7.新闻媒体报道。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宣传报道。

8.教材成果须提交样书及教材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包括教材封面、出版信息页、目录及精选内容(不超过50页PDF格式文档)。

上述纸质材料和教材样书各一式一份,并网络上传全部材料电子档。第1项《申请表》单独成册,第2-8项材料按顺序合装成册(要求见附件5)。纸质材料要用档案袋装好,每袋限装一项成果的材料,并将《申请表》封面(复印件)贴于袋的正面。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退,请自行留底。

(二)学校报送材料

学校需提交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成果汇总表(见附件6,网络导出)、校级教学成果奖励文件、推荐公示文件和评奖工作报告各一份。

七、网络报送

为客观公正地做好本次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工作,全面、客观、科学地评价申报成果的价值。我厅将对推荐的成果进行网评,请各项目成果按网络提示要求在线填报《申请表》,导出签字盖章后报送纸质版《申请表》。本科高等教育填报网址:jxgc.open.ha.cn,网络填报时间:2022年1月10日-14日;高等职业教育填报网址:henan.icve.com.cn,网络填报时间:2022年1月10日-18日。

八、其他

请各本科高校于2022年1月14日前将纸质材料报送至我厅高教处,高职院校于2022年1月18日前将纸质材料报送我厅职成教处。

为方便工作联系,请各高校填写《2021年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学校信息表》,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分别发至各指定邮箱。

职成教处联系人:刘东洋  王真真

材料报送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高校园区平安大道210号河南职业技术学院行政楼206室

校内联系人:郑玲,电话:13937162425 ; 马灵灵,电话:18603713876。

附件:1.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2022年1月6日

 


    附件1

 

   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高等教育中取得显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精神,制定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以下简称“省级教学成果奖”)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教学成果,是指符合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突出教育教学改革,具有原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教学成果应针对当前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性和应用推广效果。

主要包括:办学思想与办学定位、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实践教学、创新创业教育、课程思政建设、教学质量评价、教学特色培育、教学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  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论文、著作及视频影音等。

第四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第五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第六条  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完成教学改革研究并且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通过省级以上教学成果鉴定,并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

(一)奖励等级

国内或省内首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具有重大应用推广价值,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在已有成果基础上部分首创,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较大应用推广价值,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在运用已有成果的过程中有创新和发展,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推广应用价值,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二)实践检验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成果为教材(包括电子教材)、著作等出版物的,从正式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截止时间为推荐当次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七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兼顾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成果。着重考察成果的适用性、创新性、导向性和示范性。在同等水平情况下,向教学一线教师倾斜,优先推荐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和实验实践教学的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取得的成果。

第八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分为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两个阶段,其中特等奖候选项目须参加答辩。省教育厅在评审前聘请专家,组建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其职责是负责审议网络评审结果,组织会议评审,提出获奖成果、奖励等级的建议,研究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二等奖项目须有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一等奖项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特等奖项目须有四分之三及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获奖项目,在省教育厅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电话等。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省教育厅对异议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证书等荣誉。

第十四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个人档案,作为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将省级教学成果奖择优向教育部推荐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组织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推广交流工作,把获奖成果的实践成效纳入教育质量监测范围,不断强化后续评价。

第十七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经调查核实,在批准授予前发现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批准授予的由教育厅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