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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黄河护理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3-11-08 11:43: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郑州黄河护理职业学院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章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最高宗旨是:弘扬科学精神,提倡学术道德,发扬学术民主,营造学术氛围,促进学院教学、科研水平进一步提高。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审议、评议学院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
第五条 审议专业设置和教学、重大科研计划方案。评价教学、科研成果。
第六条 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和拟聘请的名誉教授;选拔学术(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第七条 审议教师职务聘任。
第八条 承担学院委托的其他科研决策、咨询等工作。
第九条 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问题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组成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 6人,秘书长1名,其人选由系(院)民主推荐,院长办公会议通过,院长聘任。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科研处,秘书长由科研处处长兼任,负责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的任职条件
(一)在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热爱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有丰富的教学科研成果,在学术上有较高的威望和影响力,能认真履行委员的权利和职责;
(三)原则上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应具有所从事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系、院可以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多数通过,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和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术委员会工作及学校学术事务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秘书处挂靠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秘书长由该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集,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秘书长组成。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事项,重大事项应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议题,设立若干旁听席,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或者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