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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2019-03-01 08:43:44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

  现将《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细则(暂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6日

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学时的规范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豫人社办〔2017〕121号)、《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办法》(郑人社专技〔2012〕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是指在规定时间内,以学时为计算单位,通过登记、考试、审核等手段,记录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知识更新情况。

  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时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

  第二章 计算项目

  第四条 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理论政策、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科研生产、发展战略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自身发展需要,开展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专业科目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学时,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学习时间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的各种有效证件,是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的依据。参加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继续教育学习,或采取下列继续教育形式之一的,凭相关有效证明,可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继续教育基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种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服务、实习进修;(三)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攻读学位或出国进修;(四)参加省辖市级以上的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五)在科研、技术推广或教学等活动中取得的技术成果;(六)正式发表出版与本业务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译文等作品;(七)参加省(部)级以上正式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八)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挂职、科技特派员和扶贫工作以及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本单位、行业组织的服务基层活动;(九)参加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第六条 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折算办法可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学时由基地审批部门按实际学习时间确定。

  (二)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由主办单位或选派单位的主管部门确定;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由主办单位确定。

  (三)参加学历、学位教育。

  凡考试合格者,每门课按15学时确定;课程进修,考核合格者,不满6个月的,每月按10学时认定,超过6个月的,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

  (四)参加学术会议。

  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活动,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6学时确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6学时;参加省级学术活动,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4学时确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4学时。

  (五)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

  国家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排序,前5名,每年分别确定为68学时、60学时、52学时、44学时、36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排序,前3名,每年分别确定为52学时、44学时、36学时。省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排序,前3名,每年分别确定为60学时、52学时、44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排序,前3名,每年分别确定为44学时、36学时、28学时。

  参加课题研究者的继续教育学时由单位人事部门确定。

  (六)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出版著作(译作)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发表论文的,署名前3名的作者按职责排序计算学时: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计16学时、12学时、8学时;国外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专业刊物每篇计算52学时、44学时、36学时;省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每篇计44学时、36学时、28学时;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每篇计36学时、28学时、20学时。

  出版著作或发表论文者的继续教育学时由单位人事部门确定。

  (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68学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60学时。

  (八)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奖项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68学时;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60学时。

  (九)通过全国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分别计68学时、60学时、52学时;通过全国执业资格或职业水平考试的计68学时。

  (十)专题调研报告被省委、省政府领导或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批示的,确定为20学时。

  (十一)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和挂职锻炼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公需和专业科目的学时。

  (十二)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本单位、行业组织的服务基层活动,继续教育时间按每天6学时确定。

  (十三)其他类别的继续教育形式,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标准确认学时,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实际在岗时间折算应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

  (二)年度内因病假超过6个月的;

  (三)生育;

  (四)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登记审验

  第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直各单位统一使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原“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申报、登记、审验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并考核(考试)合格后,真实准确地上传本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各种有效证明材料至“服务平台”进行登记:

  (一)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或备案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培训、研修或者进修的,由继续教育基地或个人进行登记。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实践活动和参加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访问等,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

  (三)参加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继续教育基地网站学习,由“服务平台”自动登记。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审验程序:

  (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初审。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本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终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终审。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市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简称继续教育证书)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培训等情况的有效证件。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经审验合格后,可由“服务平台”自动生成继续教育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打印。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规划、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实行计划管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本行业继续教育年度计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实施,未按要求擅自组织培训的,培训内容不作为继续教育学时计算。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纳入各单位的年度考核,凡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且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100%完成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优秀等次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增加0.5%;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量时未达到80%,优秀比例不得超过10%。对于未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个人,当年不得被评为优秀等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定期对全市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每年按要求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个人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各类专家选拔、考核评优的必备条件和岗位聘任(聘用)、执业注册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