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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个人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2019-03-01 08:53:11

全体教职工: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向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个人所得税专向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对于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的人员,自2019年1月1日起即可依法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现结合我校实际,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个人信息填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办理途径

(一)两种主要途径

1.由单位按月发工资预扣税款时办理

除大病医疗以外,对其他五项扣除,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2.自行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一般来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选择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月 30 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税款多退少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随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1)不愿意通过单位办理扣除,未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我单位的;

(2)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3)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

(4)纳税年度内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情形。

我校的主管税务机关为:郑州市高新区税务局梧桐税务所。

(二)有关信息资料

不论由我校办理扣除,还是自行申报办理扣除,都需要如实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如果在我校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扣除信息发生了变化,需要及时将变化信息进行更新并提交我校,由我校按照新信息办理扣除。并且,每年 12 月份,需要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向单位进行确认;如未及时确认,我校将于次年 1 月起暂停办理扣除,待您确认后再继续办理。

还特别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佐证资料,例如:房租合同、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约定或指定分摊赡养老人的协议等,须要在次年的汇算清缴期(即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结束后五年内留存备查;按照规定,本人为提供或确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的填报方式

我校教职工采取税务部门提供的网络渠道(手机APP“个人所得税”或网页WEB端)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一)手机APP“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下载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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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发布远程办税端,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手机 APP“个人所得税”。大家只需要下载这些远程办税端软件,通过实名注册,获取登录用户名和密码,进入软件操作界面,就可以看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界面(见附件2),下一步可以按照操作指引进行操作。

需要提醒的是:现在该APP仅开通实名注册功能,2019年1月1日后即可输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通过手机 APP“个人所得税”注册,可自由选择“大厅注册码注册”或“人脸识别认证注册”。其中,“大厅注册码注册”需要个人去税局大厅获取注册码方能注册,“人脸识别认证注册”需要本人在上午06:00-08:00进行人脸识别认证(因为这个时间税局与公安系统联网,可进行人脸识别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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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页WEB端

当您登录当地电子税务局网站,完成“个人所得税”完成注册并实名登录网页 WEB 端后,您可以按照如下步骤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A.选择“专项附加扣除”—立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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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选择“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立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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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录入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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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录入教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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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录入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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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选择扣除方式,您可以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扣除,或者选择

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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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要求

为促使个税红利尽快落实到每一位教职工,请各位教师及时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于2019年2月25日前填报完毕。对于未及时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个人,其未及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四、相关政策和操作指南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条件(见附件1)。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见附件2)。

3.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电子模板(见附件3)。

4.电子模板填写常见问题(见附件4)。

五、咨询热线

1.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

                            人事处

                             2019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