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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黄河护理职业学院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及奖惩办法

2019-08-24 02:28:17

为提高学院教职工职业道德水平,强化职业道德意识,加强职业道德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弘扬高尚师德,建立一支职业道德高尚的教职工队伍,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

一、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二、职工职业道德规范

(一)政治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秉公执法。自觉遵守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秉持学院办学理念、行事准则及本校校训,依法管理,廉洁自律,办事公道,克己奉公。

(三)服务育人。坚持为教学、科研服务,主动为师生服务,甘于奉献,主动热情,周到及时,提高办事效率。

务实创新。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钻研业务,锐意改革,勤奋务实,诚实守信,努力创造一流的工作质量。

关心集体。热爱学校,自觉维护学校利益。关心集体,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第二章  奖励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情节给予书面表扬、评先、嘉奖等奖励:

一、经常加班加点,不计报酬,在本职岗位多次创新,敬业爱岗者。

二、牺牲个人利益,为学院排忧解难,关键时刻顾全大局者。

三、主动与影响学院和教职工荣誉的行动做斗争,维护集体利益者。

四、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积极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者。

五、关心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危机时刻正确应对,妥善保护学生安全者。

六、有其他符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表现突出,有优良活动事迹者。

第三章 处 分

一、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查明属实,进行教育或通报批评:

(一)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散布谣言,情节较轻者;

(二)经鉴定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轻者;

(三)向学生推销商品、办理信用卡、商业保险等从事各类商业活动者;

(四)在学生考试中因过失泄露试题、改卷不公经学生质疑属实、监考不严不能保证考试公平者;

(五)借学生入党、评优评先、资助管理、学业成绩、专升本、检查学生竞赛等时机,有失公允,或经手学生财物处理失当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在学生各种证件发放中提交错误数据或审核不严造成一定影响者;

二、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行为,经查明属实,并由学院专题人事会议研究后,由人事处通知本人,按照学校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学院因此造成的损失、送司法部门。

(一)参加邪教、反动组织者;

(二)在校园里传播反动言论、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开展传销活动者;

(四)在校园里开展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者;

(五)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经批评拒不改正者;

(六)向学生推销商品、办理信用卡、商业保险等从事各类商业活动,经批评拒不改正者;

(七)经鉴定有学术不端行为,对学院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经学院处理后再次违反者;

(八)在学生考试中有故意泄题、私自改动学生成绩、监考中包庇违纪学生者;

(九)借学生入党、评优评先、资助管理、学业成绩、专升本、检查学生竞赛等时机,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性质恶劣者;

(十)招生过程中违规操作、收惠受贿者;或者未按学院规定宣传,对学院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情节严重者;

(十一)在学生各种证件发放中违规操作,情节严重者;

(十二)滥用职权,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情节严重者;

(十三)个人作风不正,行为失当,造成不良影响者;

(十四)本章未能列明,但经学院专题会议研究,认为属于严重违反学院规定者。

三、教职工若违反下述约定的义务,一经发现,学院有权单方解除原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学院因此造成的损失。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三)履行保守甲方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秘密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和损害甲方利益。

(四)教职工应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规定,严禁在校园传教,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五)教职工不得在学校从事任何与宗教有关的活动,不得在学校成立带有宗教背景或宗教意图的社团组织,不得强迫、引诱学生信仰宗教,更不得在学校从事任何发展教徒的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一、凡违反以上学院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者,三年内不予晋升、不得评优评先、工资不晋升。

二、我院所有参加职称评聘、评优评先、职位晋升等都必须按照学院相关制度执行,并在学院网站和校园内公示,公示无异议者即为通过。

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