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详情

郑州黄河护理职业学院教职工考核管理办法

2019-08-24 02:44: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和河南省相关绩效考核政策,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推进我院绩效工资制度落实,深化工作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学院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员工。

第二章  考核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为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学院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长、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各处室、中心、系部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  考核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全院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负责决定学院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负责考核内容及标准的审定;

(四)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负责仲裁考核异议;

第五条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考核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六条  考核办公室职责:

(一)提出学院绩效考核工作办法;

1. 组织协调各行政处室、系部绩效考核;

2. 收集与管理考核信息;

3. 做好与考核有关的调研工作;

4. 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依据

第七条  考核内容:考核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情况。

(一)德:主要考核政治素质、政策水平、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以及履行“双防”宗教工作责任制度情况等。

(二)能:主要考核业务水平、管理能力、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程度等。

(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等。

(四)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等。

(五)廉:主要考核遵守廉政自律规章制度的情况、思想道德防线、廉洁从教行为等。

第八条  考核依据:郑州黄河护理职业学院《岗位职责与主要工作》《工作量化考核细则》。

第四章  考核办法与程序

第九条  考核办法:采取个人总结和述职、民主评议、查阅工作资料、审定工作成效、综合评议的办法进行。

第十条  考核时间安排:采用日常考察与集中考核结合的方式,每学期末组织集中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的组织形式

1. 理事会组织相关会议对院级领导进行考核;

2. 院委会、人事处组织会议对科级以上干部进行考核;

3. 人事处、各系领导对教师和其余人员进行考核。

(二)考核领导小组人员分工

1. 教学主管院长负责教学岗位、教辅岗位的考核;

2. 学生工作主管院长负责学生管理岗位考核;

3. 后勤主管院长负责工勤岗位考核;

4. 院长负责行政岗位考核。

第十二条  采用百分制考核。其中岗位职责和考核细则考核分数占总分70%,民主评议分数占总分30%。

第十三条  考核程序

(一)个人述职:根据考核要求,个人在考核领导小组组织的相关会议上依据岗位职责和考核细则进行述职,并提供书面述职材料和考核相关信息资料。

(二)民主评议:根据“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对定性考核项目,组织被考核人的服务对象和相关部门领导对其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量化。

(三)查阅材料:根据“过程与终端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查阅反映工作过程的有关资料,了解掌握工作情况。

(四)审定工作成效:根据“重点考核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情况”的要求,审定被考核人的工作业绩。

(五)综合评议:结合日常考察记录,填写综合评议表,写出综合评议结论并提出考核等次,考核人签字,被考核人签署意见。

(六)学院审核和公示: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并进行反馈和公示,后写出考核报告,上报院理事会。

(七)资料归档: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材料交报人事处,归入本人档案存档。

第五章  考核等次和比例控制

第十四条  根据考核量化结果,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五条  处室、系部为考核基本单位,优秀比例不超过20%。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教职工绩效工资和年终奖依据考核结果发放(发放办法另定)。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竞争上岗、考察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评先、晋级、推荐进修、培训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七章  特殊情况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院内聘兼职教师实施双岗考核。考核结果计算办法:本岗位80%、兼职岗位20%。

第二十二条  非正式员工由所在部门单独实施考核。

第二十三条  岗位调整者,根据工作时限,实施一岗考核。

第二十四条  根据优秀条件,本单位优秀少于所分名额,条件不得降低,所余名额累加下一等次。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人员取消获得优秀等次资格:

(一)一学期请假满1周、或迟到达3次;

(二)旷工1天、或发生过1起教学事故;

(三)工作有失误,发生上访或投诉1起,经调查确实是本人失误的。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取消获得合格等次资格

(一)一学期迟到达5次;

(二)旷工2天、或发生2起教学事故;

(三)工作有重大失误,学院或上级有党内或行政处理决定;

(四)工作有失误,发生上访或投诉达3起,经调查确实是本人失误的。

第八章  考核监督和纪律

第二十七条  考核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约束和监控,对教职工的投诉材料认真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违规操作行为实行责任追究。考核过程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被考核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拉人情票违反考核纪律,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获得合格等次资格。

第三十条  教职工对本人考核结果持有异议,写出书面申诉材料上报考核领导组,考核领导小组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特殊情况报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