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详情

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2024-06-27 02:50:27

实验室安全检查包括校级和二级单位定期、不定期检查,针对高危物品的专项检查和实验室房间的自查等。

第一条 学校要建立由学院党政领导、实验室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部门(保卫处)、院系领导和实验管理人员组成的实验室安全自查/督查队伍。

第二条 学院应结合具体情况制订适合本院实际的可操作的实验室安全检查指标、标准,每年初制订实验室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和范围。学校层面的定期、不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检查都要有文字记录、照片并归档。

第三条 实验中心要建立一支固定的实验室安全检查队伍,根据实验室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抽查(重点部位必查,一般部位抽查),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专项检查。

第四条 实验中心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月检查制度,检查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应建立详细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台账,记录检查和问题整改情况,检查和整改的文件要有相关人员签字并存档。

第五条 实验中心每年应有计划地针对高危实验物品(包括化学品)进行专项检查。剧毒品的专项检查主要包括剧毒品的采购、储存、发放、使用、处置等方面情况。

第六条 每个实验室应建立安全自检自查制度,做好实验室每日安全自查。实验室应建立详细的值日台账,值日人员应记录实验室每天发生的安全问题及处置情况,以及对室内电气、电线和卫生检查的情况,并记下日期和签名确认,也可通过电子信息系统建立电子台账。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应检查水、电、气阀及门窗的关闭情况,并在室内张贴相关提醒标识。

第七条 安全检查人员要佩戴标识,“安全检查人员标识”可以是红袖章、胸卡等。安全检查人员要配备照相设备,用于现场取证留存。

第八条 安全检查人员进入化学、生物、解剖等实验室时要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安全检查人员应按照实验室相应的防护要求进行防护,不得以检查为由不遵守防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