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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黄河护理职业学院 关于解除在校学生纪律处分的操作办法 (试行)

2019-08-22 08:29:5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保护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使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根据《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的有关章程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解除在校学生纪律处分必须依照本办法操作,学生受开除学籍处分的一律不予解除。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三条  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在所受处分到期前1个月内提出。

第四条  学生处分的解除,原则上必须是在处分期限已满之后。

第五条  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必须将书面申请交给本班辅导员。

第六条  书面申请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陈述受处分的原因、事实和经过;

(二)阐述自己对所受处分的认识;

(三)陈述接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思想变化和表现;

(四)详细陈述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日常表现(如出勤、学习成绩、好人好事等);

(五)申请解除处分的原因及对解除处分后对自身的要求及遵守纪律做出的承诺。

第七条  辅导员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的申请书签署书面意见后及时上报系部和学生处受理。

第三章  受 理

第八条  学生处受理后,经过在系部和学生处领导会议上对上报的申请书进行讨论,做出是否进入审批程序的决定。

第九条  决定是否进入审批程序应该考虑的因素有:

(一)该生是否真正认识到自己受处分的原因,并有悔过的认识;

(二)是否能够挖掘自己犯错误的根源,并有做出改变的愿望和行动;

(三)是否有突出的进步表现;

(四)学生受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应从受处分之日起满6个月时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应从受处分之日起满12个月时间。毕业班学生根据表现可适当提前;

(五)学生受处分后应没有再实施违反校规校纪或违法犯罪的行为;

(六)品行量化综合测评得分85分以上。

第十条  对于拒绝进入审批程序的决定,由学生处书面回复学生要求重新认识和申请,在校生可重复申请二次。

第四章  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对于学生处做出进入审批程序决定的申请,由学生处组织民主评议会对申请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会由学生处一名负责人主持。评议委员会成员由主管校长指定。评议会由申请人陈述理由,评议委员了解情况后,投票产生评议结果。评议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校长审定。

第五章  解除或不解除处分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结果75%以上委员同意解除处分,并经校长审定,一致同意解除处分的,学校发文解除处分。

第十四条  民主评议同意解除处分,但校长没有批准的,三十日内,由校长指定新的评议委员会重新评议。

第十五条  没有通过审议的申请由学生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对学生解除处分的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