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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黄河护理职业学院 学籍学历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2-11-29 05:11:50
郑州黄河护理职业学院学籍学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管理工作,完善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制度,根据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在新生入学报到4周内。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4周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的重大事故者。
2.新生在报到期间,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学校医院复核,认定通过治疗在 一年内可达到入学体检要求者。
3.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二)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审批流程:新生写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填写《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学校研究审批。
(三)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年限,应征入伍者为退役后2 年, 其他情况为1年。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四)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作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条 在校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到系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暂缓注册。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和困难学生救助等资助形式、绿色通道或办理学费缓交等手续后予以注册。
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通过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科目的成绩均按实际考试分数登记。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第九条 按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完成作业和参加实践教学、考试等各教学环节。一学期内累计缺课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的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实训)报告者,视为不合格,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应予重修。
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及格可获得相应课程成绩。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成绩单中标记“补”,按60分记载。
补考仍不及格者,可以申请重修(以下统称重修),重修须按规定缴纳重修费用。重修课程与其它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可自行选择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必须完成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课程成绩按实考成绩记载,但在成绩单中注明“重修”字样。
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条 学生根据学校安排,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的选修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折算并计入学生学业课程成绩。
第十一条 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应当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须事先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因病缓考需出示校医院诊断证明),经系(部)主管领导同意批准签字盖章后方可缓考。缓考可随补考或与重修考试一起进行。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以零分计,并注明“缺考”字样。补考不及格者或未参加补考者需重修。
第十三条 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1次:
(一)对其他专业具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学校会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三)申请从高招录取时的低批次专业转入高批次专业的;
(四)已有转专业经历者(含提出申请后未获批准者),再次申请转专业的;
(五)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第十七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方可转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年级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委托培养、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申请转入我校但不符合转入条件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学校对转出转入学生情况进行公示,并在公示完成无异议后于上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
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需要长期治疗、休养者;
(二)因事请假及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需要申请休学者;
(四)学院认为应该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有关证明(包括家长意见),经所在系(部)主管领导审查同意、签字、盖章,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休学时间以学年为单位,在校期间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2 年。学生因创业休学的,可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 最长学习年限可以延长 2 年。
第二十二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联系。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规定提前4周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后所学专业不连续招 生或者被撤消的,经学校批准,可以转至相近专业。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未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 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 7 天,即视为送达。 退学的学生,按相应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 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 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发结业证书。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结业后1年内可按学校规定时间和要求申请重新考核,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证书学校将予以收回。同时将变更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中进行处理。如逾期不申请重新考核或重新考核后仍不合格者,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对退学的学生(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学满一学年以上者可取得肄业证书;不满一学年者可取得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按照学籍管理规定进行修正,并上报备案。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核实后按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施行。原《郑州黄河护理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郑州黄河护理职业学院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