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政法〔2020〕447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推动高等学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落实办学自主权,提高依法治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章程建设实际,现就做好我省高等学校章程修改及核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的建设,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二)坚持发挥高校职能。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推动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进一步完善章程内容,规范章程修改程序。
(三)坚持稳定性与适应性。坚持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学校现行章程中已不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的条款应进行修改,仍可指导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条款保持相对稳定。
二、修改内容
章程修改要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校有机统一,把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学校章程。引导教职员工和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体现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和高等教育新形势新变化,补充完善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高校内部管理制度,体现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民办高校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全面落实国家及我省相关要求,在学校章程中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参与决策机制和党务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内容要求。
三、修改程序
公办高校章程修改程序按《办法》第三章“章程制定程序”执行。
民办高校章程修改程序参照《办法》第三章“章程制定程序”执行,要充分发挥学校党委的政治引领作用,落实学校党委会审议、学校理(董)事会审定学校章程的程序。
四、时间安排
各高校章程修改工作原则上应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2018年9月全国教育大会召开以来修改过章程且已体现本通知要求的高校除外。
五、核准流程
(一)报送材料
各高校章程完成校内修改程序后,向省教育厅申报核准,提交材料如下:
1.章程核准申请书(申请书上附联系人、联系方式);
2.章程修改稿(修改部分用不同字体标识);
3.章程修改说明(包括修改原因,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修改主要内容等);
4.章程修改新旧条文对照表(修改部分说明修改依据与理由);
5.厅局所属高校章程修改,还应提交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材料。
以上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3份,寄送至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同时报送电子版,文档标注“学校全称+章程修改稿”。
(二)征求修改意见。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提出章程修改意见,并反馈给高校。
(三)高校组织修改。高校依据省教育厅反馈意见,组织论证、履行必要程序后,由学校党委会(公办高校)或理(董)事会(民办高校)讨论审定后,进行修改。
(四)审议定稿。对修改后形成的定稿,由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提交高校章程核准委员会审核,并按审议意见对核准稿进行修改,形成最终章程文本。
(五)核准发布章程。最终章程文本由省教育厅予以核准发布。
根据各高校章程修改内容,可以适当简化相关材料或程序。
六、加强章程实施
(一)深入学习宣传。学校领导班子要利用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以及学习会等形式,专门研讨章程内涵和贯彻落实措施。要在学校网站突出位置公布章程,以多种形式向师生宣传章程内容,形成学习章程、尊重章程,依法办学、依章办事的良好风气。
(二)完善配套制度。高校要以章程为准则,全面梳理与学校章程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原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学校章程的管理制度,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形成以章程为核心的科学合法、内容规范、层次清晰、简洁一致的制度体系。
(三)加强章程实施。高校要指定具体部门组织章程的执行、监督等工作。在出台重大改革发展决策、制度规范过程中,要依法、依章程实施合法性审查。引导全校师生自觉遵守学校章程,做到依法治校、依章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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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