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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黄河护理职业学院学生奖励规定

2023-11-08 14:10:5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榜样作用,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锻炼其实践能力,发挥其创新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学习的全体学生。

 

第二章 奖励项目及奖励方式

第四条  奖励项目

(一)先进集体称号:文明班级、先进班集体、优秀社团。

(二)先进个人称号:文明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  奖励方式

(一)奖状(或证书)

(二)奖品(或奖金)

上述奖励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先进集体评选条件,详见《郑州黄河护理职业学院学生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第七条  先进个人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遵守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言谈举止文明。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支持学院及班级的各项工作。

(五)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在全班前40%以内,且各小项中没有出现不及格情况。

第八条  凡在评选的学期或学年(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学生先进个人的评选:

(一)成绩不合格,参加补考的;

(二)受通报批评及各种处分的;

(三)在各项抽查中有违法违规或不文明言行的;

(四)未办理交费注册及相关手续的。

 

第四章 评选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对学院统一要求评选的奖励项目,由辅导员(班主任)根据条件组织学生进行民主评议,经学生处领导审查,报学院批准;对不定期评选的奖励项目,由班级或学生处推荐,公示后报学院批准。

第十条  获得奖励的,颁发奖状(或证书)、奖品(或奖金)。

第十一条  对同一先进事迹符合多种奖励项目的,不重复奖励。本规定未列入的其它先进事迹可参照相近条款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经批准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若发现在评选中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三条  被评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由学院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