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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黄河护理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七至十章)
2019-05-25 08:20:33
第七章 岗位人员防火责任制、守则
第三十八条 电工防火责任制:
(一) 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发给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二) 在安装和维修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三) 对于违反电器管理规定的人和行为,电工有权进行制止,并报有关部门。
(四) 在变电所内(开闭所)不准会客。
(五) 值班电工不得喝酒,不准擅离职守。
(六) 电器设备、线路如发生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及时做好记录并报告领导。
(七) 变电所(开闭所)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和其它物品。
(八) 因工作需要拉临时电线,要符合安全规定,用完后立即拆除。
(九) 每年雷电季节到来之前要认真检查一次避雷设备,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维修。
第三十九条 木工防火责任制:
(一) 工作间禁止吸烟。
(二) 工作间锯末和刨花必须在下班前清扫干净。
(三) 工作间内部不得搭设火炉。
(四) 各种木工电动设备必须保持正常运转。
(五) 不得让非木工人员操作木工电动设备。
(六) 不得擅自挪动和安装电气设备。
(七) 工作间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 每日下班前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熄灭火源,切断电源。
第四十条 电、气焊工防火责任制:
(一) 电、气焊工必须经过考核,发给操作证方可操作。
(二) 五级以上大风天不能露天进行焊接作业。
(三) 盛过易燃液体和气体的容器,在焊接和切割时必须认真检查和清洗。
(四) 气焊现场周围十米之内不准有明火,不准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品。
(五) 在二楼以上房间作业时要严防火花从缝隙窜入楼下或地板内造成火灾隐患。
(六) 在要害和危险部位作业必须经主管单位和领导同意并配备好消防器材。
(七) 乙炔发生器与氧气瓶应保持五米以上距离,二者与焊点保持十米以上距离。
(八) 作业结束后要严格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种后方可离开。
(九) 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十) 焊接工具必须好使好用,经常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十一) 不得在高压线下面进行焊接作业。
第四十一条 司炉工防火责任制:
(一) 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进行操作。
(二) 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三) 工作时间禁止喝酒、睡觉、玩耍、擅离职守。
(四) 各种仪表、阀门必须安全有效。
(五) 锅炉房禁止堆放易燃物和烘烤衣物。
(六) 认真洗煤,确认无雷管等爆炸物才能向炉内上煤。
(七) 锅炉房内不准会客。
(八) 清除的炉灰必须用水浸灭火后倒到指定地点。
第四十二条 油库保管员责任制:
(一) 油库内禁止烟火。
(二) 油库盛油罐、桶和管路不准有跑、冒、滴、漏现象。
(三) 油库内使用的工具及装卸设备必须是能防止产生火花的有色金属制品或镀铜工具。
(四) 不准穿带钉子的鞋或能产生静电的衣服出入油库重地,汽车加油时不熄火不予加油。
(五)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汽油的保管贮存安全规定。
(六) 保管人员要经常清除库内杂草杂物和易燃物品。
(七) 必须会使用消防器材,并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第四十三条 汽车驾驶员防火责任制:
(一) 车辆停放在库内后关闭电源开关。检查油箱及管路是否漏油。发现问题及时排除。
(二) 给车辆加油时,必须将车熄火。不准在加油站维修车辆或做与加油无关的事。
(三) 运输危险化学品时,认真执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四) 坚持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查制度。
(五) 汽车油路发生故障时,不准滴流行车。
(六) 车上必须装备消防器材,并会使用。
(七) 必须使用喷灯时,要先检查气化器、油路接头、油箱底壳有无漏油方可进行。
(八) 用汽油和其它易燃溶液刷洗发动机时,汽车必须熄火,将电源火线拆掉,禁用铁刷子刷车。
第四十四条 仓库保管员防火责任制:
(一) 库房内物品要分类保管,不得超贮,不得混放。
(二) 仓库内外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 库内物品要堆放整齐、易燃易爆、可燃物品要分库贮存,并留有畅通的消防通道。
(四) 物品与照明设备和电门开关要保证足够的间距,一般不得小于30厘米。
(五) 库内禁止外来人逗留和住人。
(六) 库内禁止吸烟,不准生火炉。
(七) 库内如要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经领导和保卫处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八) 仓库内的消防器材要爱护保养,并会使用。
(九) 下班前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报告领导。
(十) 熟知物质的运输、储存、保管、使用的方法和常识,认真遵守国家颁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四十五条 食堂炊事管理人员防火责任制:
(一) 食堂炊事管理人员应对所有用火设备经常进行检查和维修。
(二) 炉灶前要保持清洁,不准乱堆乱放易燃物。
(三) 配电盘内外禁放一切物品。
(四) 在烹调时,不要把油溅到外面或炉内以免发生火灾。要避免油温过高、火苗过大,并对排油烟机等设备的油渍及时清理。
(五) 对于食堂的用火部位要分工负责,做到有火有人,火灭人走。
第四十六条 油漆工防火责任制:
(一) 对汽油、香蕉水、油漆料要严加管理,库内照明要有防爆装置。作业室不准堆放超量的油漆料。
(二) 保持作业环境的整洁,废油料、废油桶要及时清理。
(三) 工作时禁止吸烟。
(四) 在危险环境作业时,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并遵守作业单位的安全制度。
(五) 认真保养好消防器材,并会使用。
(六) 工作地点上的油垢不准用火处理,处理油料桶油垢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四十七条 更夫、值班、值宿人员防火责任制:
(一) 按时到岗值班值宿,不得擅自脱离岗位。
(二) 值班时间不得饮酒、大脱大睡。
(三) 不许将亲友滞留在值班值宿的岗位范围。
(四) 对负责的范围要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五) 熟悉值班值宿部位的火灾危险性,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及时组织疏散。
第八章 各类防火安全制度
第四十八条 全院人员防火守则:
(一) 提高防火认识,严格遵守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
(二) 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并有权制止违反消防制度的一切行为。
(三) 要教育家属子女,作好防火安全工作。
(四) 任何人均不得私自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五) 在院区内动用明火一律要经保卫处审批。
(六) 维护和管理好本单位的消防器材,不得挪用和损坏。
(七) 严禁在禁止烟火的区域内吸烟。
(八) 不准乱扔烟头。
(九) 不准乱倒液化气及可燃液体残液。
(十) 全院人员都应达到“三懂四会”(一懂得本岗位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二懂得本岗位预防火灾的措施;三懂得本岗位扑救火灾的办法。一会打119报警;二会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期;三会组织人员安全疏散;四会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教育)。
第四十九条 义务消防队员工作守则:
(一) 认真贯彻执行全院消防安全制度。
(二) 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宣传教育。
(三) 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和设备。
(四) 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制度的一切行为。
(五) 积极参加义务消防队活动,努力学习消防知识,提高灭火技能。
第五十条 礼堂、俱乐部、学生活动中心、场馆等防火制度:
(一) 安全门、疏散通道严禁堆放物品。活动期间安全门严禁上锁。
(二) 观众厅内严禁添加临时座位,以利疏散。
(三) 放映室内禁止吸烟及使用明火。
(四) 增加临时照明设备不准超负荷,用完立即拆除。
(五) 演出后要认真检查,切断电源。
(六) 舞台,放映室禁止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品。
(七) 放映员倒片,检片要设专门房间,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八) 不准乱拉乱扯电线和擅自增加电器设备。
(九) 爱护保养好消防器材,并会使用。
(十) 悬挂的灯具距幕布,道具,布景等易燃物品不小于40厘米;易发热的电器设备要安装在耐高温的基础上。
第五十一条 图书馆、档案室工作人员防火制度:
(一) 馆、室内禁止吸烟。
(二) 电门开关和照明设备与书架、资料、档案柜必须保持一定距离,不准用绳线斜拉天线和擅自增加照明设备。
(三) 禁止在馆、室内使用电炉、火炉、煤气等炉具。
(四) 禁止乱拉乱扯电线和擅自增加照明设备。
(五) 馆、室内要及时清除垃圾、废纸。禁止在阅览室和贮藏室(资料室)焚烧废纸,不准堆放其它易燃物品。
(六) 馆、室内如要动用明火作业须经主管领导和保卫处同意方可进行。
(七) 每天下班前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报告领导。
(八) 爱护保养好消防器材,并会使用。
第五十二条 印刷厂(教材印刷单位)防火制度:
(一) 印刷间内禁止吸烟。
(二) 不准乱拉乱扯电线和擅自安装电器设备。
(三) 及时清理油污和纸屑,油布、油手套,其它易燃物必须放在安全地点保管。
(四) 电器设备和电门开关不准堆放任何物品。
(五) 生产时须用的易燃品必须做到用多少领多少,一天一领。
(六) 纸张及印刷制品要堆放整齐,通道要畅通无阻。
(七) 上下班前认真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报告领导。
(八) 爱护和保养好消防器材,并会使用。
第五十三条 接待中心、专馆等防火制度:
(一) 发现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报告领导和保卫处。
(二) 接待中心、教室、专馆内任何人不准用电炉、煤气炉等炉具,不准乱拉乱扯电线和随便燃烧废纸、杂物等。
(三) 保持电门开关、照明设备附近的清洁,及时清除废纸、杂物等易燃物品。
(四) 禁止任何人将易燃品及雷管、炸药带进接待中心、教室、专馆内。
(五) 服务人员每天要对服务范围内的房间及电器开关、照明设备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报告领导。
(六) 爱护保养好消防器材,并会使用。
第五十四条 实验室防火制度:
(一) 实验室非电工人员不得私自安装电器设备、照明灯具和拉接电线。
(二) 实验室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试验,不得违规操作。
(三) 实验前要检查仪器、设备、器皿、火源、电源和防爆、防腐装置是否安全完好,不得带病运行和实验。
(四) 实验室人员在开机、实验过程中不准擅自离开岗位。
(五) 不准让非本室人员和外来学(实)习人员随意操作各种设备,经有关领导同意后要在本室人员的指导下方可操作。
(六) 精密仪器、易燃易爆实验室要保持清洁,不准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七) 实验室人员不得私自保存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实验用药用多少领多少。
(八) 要正确使用高压气体钢瓶,不得在高压气瓶附近进行明火作业。
(九) 使用煤气前要检查管道、阀门是否漏气,用完要关闭好阀门。
(十) 每天下班后,要关闭所有仪器、设备电源,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去。
(十一) 高压气瓶不得放在日光下暴晒,在搬运时不得摔碰。
(十二) 熟练掌握本室配备的消防器材,做到会使用会报火警。
(十三) 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不得隐瞒。
(十四) 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对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整改。
(十五) 实验用电热设备(电炉子、电烙铁)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使用,用完需切断电源。
第五十五条 防火安全教育制度:
(一) 新生入学时要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二) 新职工上岗前要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 外来人员和来院施工人员,必须对其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四) 发生火灾后要开现场会,使领导和群众受到教育。
(五) 根据季节特点开展春防、秋防、冬防全面教育。
(六) 每年普及一次消防常识。
(七) 特殊工种都要经过专门消防知识学习。
(八) 以板报或其它形式大力宣传防火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六条 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一) 坚持三级检查制度。院每季度安全检查一次,系、食堂、实验室、图书馆、档案室、学生宿舍每月安全检查一次。
(二) 四大节日及寒暑假必须进行全院防火安全大检查。
(三) 发生火灾后要进行安全大检查。
(四) 春防、秋防、冬防要开展重点部位大检查。
(五) 要建立重大火险立销制度,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有文字记载。
第五十七条 消防器材和设施的管理制度:
(一) 灭火器是防火专用器具,必须爱护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作为他用和损坏。
(二) 不准使用消火栓、水带、水枪等专用设备和工具打扫卫生。
(三) 消防器材要按期进行检查和检修,保证完好有效。
(四) 不准随便拆除消防设备。
(五) 消防器材要落实保管人员。
第五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可燃易燃气体钢瓶防火制度:
(一)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买进后立即入库,不准随地存放。
(二) 保管人员必须按国家和消防部门的规定保管,不准超量不准混放。
(三) 使用多少领多少,特殊情况有少量剩余的要加封存放,上锁保管。
(四) 长期不用或过期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不要乱扔乱放,要统一处理。
(五) 领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指定两人负责保管,账目要清楚无误。
(六) 领用易燃易爆、剧毒物品需经保卫处批准。
第五十九条 汽车库防火制度:
(一) 库内不准点“长明”灯,不准乱拉乱扯电线和擅自安装电气设备。
(二) 库内不准安放砂轮、电钻等电气设备。
(三) 库内不准生火炉,每日下班时必须熄灭火源。
(四) 不准在车库内使用水焊、电焊和喷灯等明火作业。
(五) 车库内禁止存放私人物品和易燃物。
(六) 禁止油罐车和液化气罐车同其他车辆停放在同一车库内。
(七) 车库重地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和工具。设专用棚架,有专人保养。
第六十条 单身教职工和学生宿舍防火制度:
(一) 本院教职工、学生和外来进修、培训人员必须遵守宿舍的住宿规定。
(二) 严禁在寝室、走廊、厕所内焚烧废纸等杂物。
(三) 禁止在宿舍内存放、使用电热器具和明火设备。各学生管理部门、宿舍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抽查并制定相应的处罚管理办法。
(四) 严禁住宿人员私自拉扯电线,安装电灯。
(五) 禁止在宿舍内燃放鞭炮。
(六) 不准随意关拉电源总闸和分闸。
第九章 消防档案与奖惩
第六十一条 学院和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全面真实地反映本部门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第六十二条 年终学院将按《郑州黄河护理职业学院安全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规定,对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考核、评比、总结。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经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三条 受奖励和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的条件:
(一) 消防安全教育普及,安全措施落实,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好,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
(二) 模范遵守消防法规,敢于检举破坏消防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事迹突出。
(三) 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事迹突出。
(四) 积极扑救火灾,对抢救师生生命、财产,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者。
(五) 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者。
(六) 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者。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或发生火灾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参加评优;缓晋升行政、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并根据情节轻重和火灾事故的损失情况,给予行政或罚款处罚;情节严重或火灾事故损失较大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凡因违反有关消防法规,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受到保卫消防部门经济处罚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支付消防违章罚款。
第六十六条 学生、教职工违章用火用电,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火灾的,视情节和损失大小,依法追究行政与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院防火安全委员会、保卫处负责监督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以前发布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